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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县救助站副站长贪污医疗救助金被判刑

  正义网钦州3月1日电(通讯员 陈清)广西灵山县救助站原副站长施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医疗救助金共计人民币352000元。日前,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施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

  2013年间,被告人施某某在广西灵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负责该中心城镇医疗救助的材料收集、初步审核和编制相关发放表格的工作。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施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编制《灵山县城镇医疗救助金发放人员名册》中虚增了26名群众名单,并同步编造《灵山县城镇医疗救助金发放汇总表》交低保中心主任、分管副局长审批,先后33次骗取灵山县城镇医疗救助金共计人民币35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灵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城镇医疗救助的材料收集、初步审核和编制相关发放表格工作的职务便利,虚增申请群众名单,多次骗取灵山县城镇医疗救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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