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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发布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2月08日讯

据郑商所网站8日消息,为便于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进一步扩大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适用的期权品种范围,简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认定流程,郑商所将《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更名为《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并对原《指引》的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及***内容进行修订。

其中,将第五条中涉及投资者真实交易经历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修订为:“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限最近三年内,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合法有效印章的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或金融期权交易结算单为准。目前金融期权仅指上证50ETF期权。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结算单应同时具有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不包括备兑)的交易记录。”针对曾开通期权交易权限但无交易成交记录需要再次开通交易权限的情况,修订为“若客户通过适当性评估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后没有境内交易所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再次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时仍需进行适当性评估”。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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