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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慈善条例》施行 将对个人募捐"立规矩"

  《江苏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这是《慈善法》施行以后地方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范慈善的法规,其中对于公开募捐、个人求助等方面作了规范。

  慈善募捐有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相对于定向募捐,公开募捐往往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财产数额大,在现实中容易出问题。为了约束公开募捐行为,《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是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与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由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管理。二是规定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使用本组织账户,建立公开的募捐信息档案等。

  个人求助比较常见,由于缺乏规范,实践中比较混乱,急需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引导。对个人求助,《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范:一是将个人求助范围界定在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社会的求助。二是对个人向谁求助规定了明确的指引。个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求助,向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三是规定个人求助者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困难骗取他人的捐赠。四是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商的风险提示义务。提供载体让个人求助者发布求助信息的,要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受众这是个人求助,不是慈善公开募捐。同时要对报道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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