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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阜阳1月31日电(通讯员 魏辉虎)出生于1982年的王某某,原本是某单位一名合同工。本是一名“热心肠”,爱“打抱不平”,但后来在不法利益的驱动下,他的做法有点过了火,甚至触犯了法律。

  2015年4月,安徽省阜南县某镇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蒋某和范某因为琐事动了手,范某将蒋某揍了一顿。报警后,在医院验伤时,蒋某左侧鼻梁骨折。蒋某气不过,想要借机“讹”范某一笔。蒋某便找到王某某帮忙想办法。王某某二话不说,拉着蒋某来到医院拐角处,一个砖头对准他的鼻子猛拍下去。这回,蒋某的鼻子由一侧骨折,变成了双侧骨折,经鉴定达到轻伤程度。在此后调解赔偿中,蒋某如愿“讹”了范某某7万元赔偿金。蒋某对王某某感激不尽。

  在王某某接手的打架斗殴案件中,难免有些受害者别有用心,将事件发生过程“扭转”,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这中间都少不了连的出手相助。2015年11月,马某某和王某发生打架后报警。马某某本来没受什么伤,可为了追给王某某一个“教训”,马某某找到王某某,主动要求“挨一次揍”,让连下狠手。结果,王某某同样让马某某的鼻骨骨折。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王某某也有失手的时候。2017年1月,在阜南某乡,闫某和曹某大打出手。闫某在自己车上恳请连帮帮忙,连拿起套筒对着他的鼻子挥了过去…… 闫某忍着剧痛,拿了1000元塞给连表示感谢。可后来,居然“偷鸡不成蚀把米”,他的鼻子经鉴定并没有骨折,也构不成轻伤。没几天,又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王某某又故伎重演。可在庭审时,受害者提供的前后两次伤情鉴定有明显出入,至此,王某某的拔刀相助行为败露。

  经查,王某某系某单位一名合同工。案发时尚在试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他明知对方是案件当事人,仍在诉讼活动中多次帮助另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应受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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