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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就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改动质疑:开倒车

  原标题:委员质疑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这是开倒车”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时,徐显明、蔡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针对四审稿有关“打假条款”的改动提出质疑,认为四审稿“打假条款”将三审稿的“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这种改动是倒退”。

  自电商法启动立法以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网购的侵权假冒现象,此系各界关注的焦点。此前的二审稿、三审稿,“打假条款”两度加码,至三审稿,对电商平台的“打假”责任采用了“双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一个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审稿保留了“打假条款”的第一个连带责任,但是,将第二个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为什么四审稿由“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呢?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提出,三审稿“打假条款”的第二个连带责任,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

  对此,分组审议时,徐显明提出,“我认为修改了以后,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等于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或者反过来说,即等于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大家应当知道法律上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在需要动用司法保护的时候,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电商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的经营者,现在把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以后,消费者只能起诉电商平台以外的那个平台内经营者。如果平台内经营者赔偿不了,消费者才可向电商平台提出诉求。电商应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即等于说是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改动是个倒退”。

  徐显明表示,“在这个法起草的时候,电商们处于强势地位,这个法我们今天回过头看,其最初对消费者的保护是非常弱的,基本上按照电商经营者的意见起草的,经过反复修改以后,才达到了今天的基本上的平衡,现在这一改,又改回去了。所以,我建议还恢复原来的连带责任为好,开倒车不好”。

  “呼应一下徐显明委员关于‘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意见”,蔡昉说,“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中,三个当事人,应该说最弱势的是消费者,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我觉得从之前的这种改动能够看到平台经营者的意愿是能够得到反映的,我们对此应该小心,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编辑:杨梓铭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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