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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前“人车互让”车辆还得计3分罚100?人大代表建议制定“车让人”违法细则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前不久出现了这样的场景:没有交通灯的人行横道线附近,驾驶员停车等候行人经过,而走上人行道后距离车辆尚有距离的行人却示意车辆先走——“相互礼让”本是好事,但很可能导致车辆因“未按规定让行行人”受到计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这一现象也受到上海市人大代表的关注。李飞康代表建议,这一行为在现实中有很多具体情况,应该制定出台具体细则。

 

“斑马线是供行人横过道路使用,是行人的生命线,也是驾驶员的警惕线。我完全赞同和支持对不礼让行人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李飞康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道路,应当避让。”

 

“但这一违法行为的表述比较原则,没有具体标准细则,这样处罚是否妥当?”李飞康的疑问也是不少市民的疑问。“如果我已经开上人行道时有人经过,我怎么让?”“是不是不管我行驶在哪根车道,不管是否影响行人,只要有人经过人行横道,我就得停车?”不少市民也反映,在这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中,有太多细节需要明确细则和标准。李飞康建议,在制定并广泛宣传这一法条的细则之外,人行横道前还应设立明显的缓驶、停止标志,以提醒驾驶员礼让。

 

还有市民提出,市区一些通行条件有限的路口,如果不“见缝插针”地右转通过路口,几乎就会被一直堵住造成拥堵;还有市民抱怨,一些路口违法穿马路的行人太多,为驾驶带来隐患。

 

对此上海市人大代表金可可认为,在交通整治中过于把重心放在车辆管理上,会给一些市民造成“只管车,不管人”的错觉。

 

诸如“人车互让”这样既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金可可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如果一律从严从重未必合法,也未必合理。”

 

“城市交通治理,应不忘初心。”金可可表示,交通执法中发现的频发违法现象,不少是因交通路网、设施规划建设、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设置、交通路权分配等方面不尽合理所致,建议主管部门在这些方面寻找根源并尽职尽力统筹解决其问题。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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