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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

    中青在线北京2月27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再过十多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这是监察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监察法一直备受关注。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监察法草案;2017年11月7日,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监察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近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等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通过基本法律。监察法将对国家机构做出重要调整和完善,即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等作出规定。可以说,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所以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记者注意到,监察体制改革首先在北京、山西、浙江三个省市试点展开,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试点推向全国,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理?

    童卫东表示,去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是根据党的十九大的部署作出的决定。主要目的是,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因为监察委员会主任要由人代会选举产生,所以正是这样一个授权决定使地方在人大换届的时候一并选举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使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和地方人大换届选举相衔接,这也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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