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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案量刑标准有助实现个案正义 学者:调整认定标准


  一人在射击摊举***射击。(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 于潇 见习记者 郭璐璐)天津老太赵春华摆射击摊案、广东小贩王国其贩卖仿真***案、福建刘大蔚走私仿真***案……涉***案件的审理一直为公众所关注,有关***支的认定标准更是引发热议。从今天起,办理涉气***刑事案件有了新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自今日起施行,《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回应了热点事件,不‘唯数量论’,很有指导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建议,公安机关对***支认定标准“***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进行调整,以期在源头避免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入罪门槛过低的不合理现象。

  对司法实践有很强的针对性

  “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最高法相关部门指出,在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时,唯***支数量论、唯铅弹数量论,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舆论关注之外,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也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

  考虑到办理上述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批复》。

  “这是两高回应热点事件作出的《批复》,对于司法实践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在王新看来,《批复》是对司法实践的反映。

  “比如说此前的天津老太摆射击摊的案子,气***打气球在生活中很常见,最终却被定性为涉***类犯罪,这就出现了犯罪管控与公众认知严重背离、冲突的情况。一系列的个案出现后,引发了我们对司法操作中相关问题的反思。”王新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也持有同样的看法。“两高对涉***支、气***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批复非常有必要,解决了法律确定性和个案妥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定罪量刑要综合考量有助实现个案正义

  “涉***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此前,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以彰显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立场。”在介绍《批复》制定背景时,最高法相关部门提到。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曾于2001年制定《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9年修改后重新公布。2014年,最高法又会同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或者三倍以上的,要升档量刑,其中如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受访专家指出,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有效惩治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涉***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一些社会关注案件的出现,导致上述司法解释存在打击面过大、量刑畸重的质疑。

  “过去的司法解释采取‘唯数量论’,入罪门槛低、法定刑设置重,从某种程度上看入罪门槛比较低,机械的适用法律虽然看起来没有问题,但结果会与公众的基本常识相冲突。”王新认为,《批复》出台后,定罪量刑除了考虑数量外,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其他情节,综合评估社会风险,既维持了过去司法解释的稳定性,又授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印波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说,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量刑时,综合考虑***支的数量、性质、购买场所、用途、动机目的等因素,来认定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避免背离公众朴素情感的裁判,增强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灵活性和能动性,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

  “持***犯罪与公共安全问题紧密联系,国家对于涉***犯罪采取严格管控立场,这一点是没有变化的。”王新补充说,***支可分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和以火药为动力的***支两种,以火药为动力的***支杀伤力大,国家还是采取严格管控,不在《批复》规范的范围内。

  学者建议对***支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记者注意到,《批复》未对“***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最高法相关部门表示,如对“***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规定,恐会导致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不符合《批复》所确立的综合考量精神。“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情节的基础上,妥当把握‘***口比动能较低’的认定。”

  在对《批复》持肯定观点的同时,王新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支鉴定标准也要做出相应调整。

  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办法》,其中对“***支”作出定义性规定,“***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同时,《***支管理法》还规定,***支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随后,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确立了射击干燥松木板的***支鉴定标准。据了解,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对应的***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

  此后,基于严控***支的需要,加之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本身存在缺陷,公安部于2007年发布了《***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将***支认定标准修改为***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

  “在***支认定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两高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做出批复,回应了司法实践的显示需求。但从源头解决问题,还需要对***支认定标准进行调整。”王新表示,如何确定***支认定标准是个难题,“标准过高,则放纵犯罪,影响社会安全;如果过低,则会扩大打击范围,有违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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