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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条基准”

  规范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不含“蓓蕾计划”课后免费托管时间),初中生每天在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在校期间要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规范常规教学。开足开齐规定课程, 不得增减课时,不得增加课程难度,不提前结束课程。小学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行“零起点”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合理控制作业量,实现减负增效。不准上晚自习,不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补课。

  规范考试评价。严格控制考试科目与次数,不随意加大考试难度。不得组织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者其它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依据学生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座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规范教辅材料。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实行“一教一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规范学生行为。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日常行为规范,使行为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做好学生成长记录。

  规范招生入学。严格执行长春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十不准”。严格控制班额,实行均衡分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规范文化建设。有明确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有践行办学理念的校风、教风、学风。从组织规划、环境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特色文化等方面入手,努力打造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学校文化。

  规范师德师风。提高教师职业修养,定期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教师坚定理想信念,做到知从业规范,明权利义务,持职业操守,弘工匠精神,不从事有偿补课,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规范安全管理。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定期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安全文化建设,按要求开展安全演练。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普及安全常识、饮食卫生、疾病预防、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知识。

  规范制度建设。健全学校领导体制,完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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