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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通过关于“玩具***”的定刑量刑

  原标题:“两高”明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管控***支,依法严惩涉***犯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成功经验,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近年来涉***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的***口比动能范围很宽,致伤力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唯***支数量论,以防止具体案件的处理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涉气***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该负责人说,要坚持严控***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气***铅弹案件应当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在综合考虑涉案***支的***口比动能、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批复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口比动能较高的***支的案件,仍然要适用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以确保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的连贯性、一致性。(完)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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