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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改变过去审批办案模式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王治国 徐盈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1月1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时说,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办案模式,赋予员额内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并明确相应司法责任。 

  曹建明说,最高检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强调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明确检察官权力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各省级检察院统一制定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 

  曹建明指出,根据案件类型、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根据办案需要,组建未成年人、知识产权、金融、网络、环境资源案件等专门办案组。完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制度。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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