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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争议纠纷增多 法官建议维权需留存证据

  正义网北京1月30日电(见习记者 单鸽)临近春节,年终奖成为劳动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记者发现,近年来,年终奖的发放渐渐成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争议的“导火索”。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三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涉年终奖纠纷案件179件,其中2015年审结18件,2016年审结60件,2017年审结101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诉求年终奖因与公司无约定败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涉年终奖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劳动者是否达到绩效考核标准。 

  “劳动者离职后索要年终奖,部分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未达到年终奖发放的绩效考核标准或绩效考核不合格,因此不应发放年终奖,由此引发了纠纷。”法官介绍说。 

  2009年7月,刘某入职了某化妆品公司,主要担任包装经理,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3万元。2016年12月31日,刘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来,刘某起诉要求化妆品公司支付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共计15万元。 

  化妆品公司则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发放金额完全由公司根据员工的表现自主决定。2015年,刘某工作表现不佳,因此公司未向其发放2015年的年终奖。2016年,刘某完成了部分工作指标,公司酌情发放6000元年终奖。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刘某与化妆品公司之间也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约定,是否向刘某发放年终奖以及相应的年终奖数额为多少属于化妆品公司自主决定的权限范围,刘某关于要求化妆品公司向其支付15万元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其实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识的一个误区。”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除了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薪酬确认单等文件中单独约定的工资性奖金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绩效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年终奖等各类奖金是否发放、发放的条件及发放标准。 

  “但是,若双方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法官表示。 

  离职后诉求年终奖获支持 

  “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离职,是否失去享受年终奖资格也是涉年终奖案件关注的一大焦点。”法官告诉记者,“现实中,劳动者离职后索要年终奖,用人单位往往会主张劳动者在奖金发放时离职,无权享受年终奖,由此引发纠纷。” 

  “同时,年终奖等奖金的发放大多还会与绩效考核挂钩。不少用人单位会以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不达标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金。”法官表示。但在具体的绩效考核上,有的考核材料及结果过于主观,缺乏客观性,难以让人信服;有的设置了绩效考核程序,具体操作中却弃之不用,缺乏严谨性;绩效考核程序上的瑕疵,使得劳动者对绩效考核结果产生异议,动摇了奖金发放的公正性。 

  2015年6月10日,苗某入职了某房地产公司,担任物业主任。2016年3月4日,苗某申请离职。经房地产公司审批,2016年3月31日苗某,正式离职。2016年3月25日,房地产公司向苗某发放了2016年3月的工资,但未发放2015年度的年终奖。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主张苗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申请离职,不符合员工手册关于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规定。同时,房地产公司认为苗某年终评定的级别PL5,没有年终奖。因为,房地产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 

  但是,苗某并不认可其年终评定级别为PL5级,也表示不清楚PL5级不享受年终奖的情况。同时,苗某称其部门曾召开2015年度考评会,会中其被评为B级,部门其他同事依次被评为C、B、B、C级,会议作了会议纪要,在物业经理处保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房地产公司应对苗某评级为PL5级的评价依据,以及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PL5级不享受年终奖的相关制度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支持了苗某关于2015年度年终奖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劳动者维权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用工法律风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提出了相关建议。 

  对劳动者来说,法官认为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将相关待遇约定落实在纸面上。“劳动者在入职时,大多已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事项达成一致。为避免纠纷发生,劳动者应尽可能将上述有关薪酬标准、奖金发放等事项的口头约定写入书面劳动合同。”法官说道。 

  同时,法官建议劳动者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银行转账记录、奖金发放规定、录音录像等,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法官建议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相关待遇,减少争议发生。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要加强沟通,提高奖金制度的可接受性。“奖金的设置和发放也要更加注重公平、合理。”法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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