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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下发《关于中院协同执行基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

本网讯  根据最高法院要求,近日,山西高院下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出台该《细则》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各中院协同执行的职能作用,规范全省中基层法院协同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范围、组织,有序开展。《细则》中规定基层法院可报请中院协同执行的案件有:长期未执结的;受到严重非法干扰的;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影响的;受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的;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院决定协同执行的案件有最高法院、高院在督办、信访、巡查工作中发现基层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存在报请协同执行规定但未实施协同执行的;最高法院、高院要求协同执行的,中院认为有必要协同执行的。《细则》要求,基层法院在立案执行时或者实施执行中发现需要协同执行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向中院报请,中院在接到基层法院协同执行报告10日内,对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统一调度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协同、帮助基层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协同执行流程中,基层法院报请的参照“审查报请——研究决定——组织实施”;最高法院、高院要求或者中院自行决定协同执行的参照“指令决定——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协同执行由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指挥,指挥长由中院院局领导或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担任,对协同执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执行前,要指定专人与执行法院及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共同制定《协同执行工作方案》,然后组织实施。

 

该《细则》依据规定,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协同执行案件属于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各立案执行法院,但明确由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协同执行,确定执行实施具体方案,明确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法院的职责分工。这种协同执行的方式,将统筹使用中院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有效节约执行成本的同时,将会增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有力促进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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