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未按规定审查受托支付条件及保证金来源,被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罚款2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罚原文:
聊城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聊银监罚决字〔2017〕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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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董经庆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按规定审查受托支付条件及保证金来源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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