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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规则 禁止十五种业务推广行为

  中青在线北京2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师荀)记者今天从全国律协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发布实施,该《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律师业务推广的定义和行为规则的适用范围,禁止从事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承诺办案结果等十五种业务推广行为。

  发布会上,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对《规则》进行了详细解读,他指出,随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的逐步增长,当前律师为获得业务、宣传自己所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但是,有些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行为,或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或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认知和选择,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虽然现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作出了一些规范,但是随着律师业务推广逐步走上商业化、多元化道路,该规范已经不能满足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进行规制的需要。”吴晨说,为此,全国律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并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发布实施。

  《规则》对律师业务推广的定义为:“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吴晨解释,该定义从行为目的出发,而不是以行为形式作为定义业务推广行为的出发点。当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从形式上看比较隐蔽,特别是通过微信、博客、网站等方式发表一些业务业绩、专业文章、商业甚至生活的知识或观念,这些行为的实质目的在于律师或律师的业务推广,但从其内容和形式上看,很难直接和“承揽业务”挂钩。因此,《规则》增加了扩大影响和树立品牌作为判断业务推广行为的目的要件,将一些比较间接的业务推广方式也纳入本规则规制的范围。

  《规则》详细规定了十五种禁止从事的业务推广行为;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规定了荣誉称号和专业评价的具体标示方法;确定了律师利用互联网媒介和第三方平台进行业务推广的基本规则;合理配置律师协会的管理权力、明确管理方式等。

  “本规则不仅仅规制普通律师,对在律师协会有任职的知名律师更要进行约束。知名律师应当以身作则,在业务推广中和他人公平竞争。”吴晨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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