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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

  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从2018年起,我市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将价格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七类人群,并适度提高补贴标准。

  新政策明确,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七类。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为新纳入对象。

  据介绍,当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价格补贴将启动发放。与原政策相比,启动条件更加灵活宽松,标准有所提高。

  根据要求,今后价格补贴发放方式由按月计算、按季发放调整为按月计算、按月发放。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范围中前六类对象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

  按2016年数据测算,新政策下,全市保障对象将由现行的月均7.7万人次扩大到14.7万人次,其中市区保障对象将由现行的月均1.6万人次扩大到3.9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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