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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也需有所敬畏


    日前,安徽滁新高速颍上段发生连环相撞事故,颍上县广播电视台一女工作人员在受损车辆前微笑摆拍引发网友热议,次日,该名工作人员被解聘。几乎每一次公共事件的讨论,都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通过该事件,我们看到了表达自由与伦理之间的冲突。

    我国宪法给予每位公民以表达自由的权利,女主播在车祸现场微笑自拍的行为属于公民表达自由的范畴,该主播拥有这项权利,法律无权干涉,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任何自由都不是无节制的自由,所有自由都需要有一定的限度,表达自由不应抛却伦理。作为一名媒体工作者,该主播在行使自己的表达自由权利——微笑自拍的同时,选择车祸中的被毁车辆作为照片背景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表达自由的限度,触碰到了公共利益,严重伤害了公众情感,也必然承担相应的后果,受到社会的谴责。

    在以往一些事故灾难现场,部分记者为了采访而采访,却忽视了生命的价值;或者为了证明自己正在现场,在社交平台上向朋友骄傲展示“战果”。这些缺乏敬畏心的行为,使得报道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文关怀性质,也违背了新闻伦理。

    就该事件而言,抛开身份和职业,暂且不论作为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与伦理,在车祸现场即便不悲伤,但对生命起码的敬畏与对亡者的尊重是必须要有的,这是对一个人的底线要求。

    有所敬畏,就是要秉持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操守,知道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孔子曾言:“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荀子则认为:“君子大心则敬天而道,小心则畏义而节”“小人则不然,大心则慢而暴,小心则淫而倾”。古之圣贤不但为我们指明了敬畏的对象,而且把有无敬畏精神视为“君子”和“小人”的分界线。由此可见,有所敬畏对于人们在世上安身立命的重要程度。

    这起事件不仅仅是对新闻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也是对普通大众的警醒。即便不是一名公众人物,即便不是在公共场合,我们每个人也应当在行使自己表达自由权利的同时保持一颗敬畏之心,掌握好表达自由的“度”。            陆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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