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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享受技能补贴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符合条件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通知》提出,发放条件为,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且在青海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可以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通知》规定,行业特有工种参保职工具备以上条件的,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审核后,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通知》规定,为了使企业职工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到技能补贴,这次政策明确,我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不再本人申领,人社厅可利用“金保平台”、系统内业务协同及信息化手段,直接将技能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卡中,实现参保职工“零跑次”。

技能补贴政策的实施,在增强失业保险防失业稳岗位促就业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激励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努力学习职业技能、提升自身竞争力,成为有技能人、多技能人、技能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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