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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泰公司原出纳贪污逾千万 一审获刑十一年

  正义网梧州8月4日电(通讯员 冯伟健)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出纳孙艳贪污一案进行宣判。该案被告人孙艳作为一名公司出纳,贪污数额却达到了千万之巨,令人震惊。法院认定孙艳犯贪污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2004年4月至2010年12月,孙艳担任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负责收取东泰公司租金、押金等收入的职务便利,通过涂改《现金解款单》(回单)的金额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对东泰公司应该收取并全额存入银行基本户的租金、押金156笔共计人民币1630037.83元等收入,没有全额存入,从而进行截留、侵吞共计156笔共计人民币1416771.92元。

  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孙艳担任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其经手管理东泰公司现金支票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在空白现金支票上盖章从东泰公司银行账户提现或转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侵吞东泰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10362600元。孙艳通过上述作案方式共侵吞东泰公司公款11779371.92元。

  案发后,孙艳在东泰公司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到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采取上述作案方式侵吞该公司公款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艳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孙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孙艳亲属积极代其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孙艳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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