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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水条例》 明年3月施行

    本报讯(记者 臧首成)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南京市排水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将统筹城乡规范全市的排水行为,要求住宅阳台建设污水管道,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从源头上管理雨污分流。
  新条例对阳台设置污水管道提出了新要求。针对阳台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现象,《条例》规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依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增设污水管道”,以加强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
  同时《条例》明确,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办理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检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排水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南京市水务局副局长葛玲表示,《条例》明确了“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减少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运抢修或者减少污水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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