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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遭丈夫暴力对待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吴珠乔)如离婚诉讼期间遭受对方滋扰和恐吓怎么办?日前,惠城区林女士因不堪忍受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的滋扰和恐吓,向惠城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法官裁定同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将该保护令送达至当事人辖区的派出所、妇联及居委会,并通知以上单位协助保护当事人,在妇联及居委会协助下,林女士搬离原居住地后,男方也变得老实了,最后在多方调解下,最终夫妻达成和解。

    自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明确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同时明确人身保护令不依附诉讼可独立申请。近年来,惠城区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共向涉案当事人发出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妇联、公安等部门联动,使申请人免受家暴、骚扰、跟踪等暴力及困扰。

    惠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今年10月收到一份“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申请人何女士因遭到丈夫暴力对待,向惠城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院在审理申请后,先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咨询当地的居委会了解情况,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报案记录仔细核查,随后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庭听证,最后在12小时内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及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在一定程度上对申请人提供了帮助。”发出保护令的法官介绍,让申请人成为法院明确的保护对象,达到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对于被申请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发布保护令可以确保案件顺利审执,不仅可以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

    不过,该法官提醒,人身保护令仅在短时间内对申请人起到保护作用,虽人身保护令在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但在期限届满后如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关的诉讼,逾期则会导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因此,即便法院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也需要当事人协助配合,才能加大保护令实施力度以及增加保护令的实施有效性。目前而言,人身保护令还仅限于夫妻之间的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因暴力伤害而申请保护的例子仍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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