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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范围!山东“多证合一”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


齐鲁网9月5日讯(记者 何则伟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工商局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意见部署,山东从9月1日起全面推行“多证合一”,目前已实现三十一证合一,整合的证照数量为全国第三。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适用范围。“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

二是,工作流程。全省各级登记窗口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包含四个步骤,具体流程是:

第一步,申请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并填写“一张表格”,只需在申请表上勾选企业需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即可。

第二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录入企业登记信息,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的同时,共享给“多证合一”改革所涉及的省级相关部门。

第四步,各省级相关部门通过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接收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分发、应用工作。

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主要精力、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要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在充分发挥协同监管优势的同时,不断完善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责任编辑:杨凡、杨本敬、何则伟]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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