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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拟对生态公益林实施分级保护管控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记者从中获悉,我省拟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保护管控。

  草案修改稿衔接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应当根据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统一实行分级保护: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公益林;二级保护为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生态公益林和部分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三级保护为除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省级生态公益林。

  草案修改稿同时对生态公益林的利用作出了相应规定: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特殊保护,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禁止开发利用;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处,禁止开发利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重点保护,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利用。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逐步提高的要求,并在各县市之间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补偿关系。(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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