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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各区不再审批个人建房及单位未超200㎡建筑申请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南京11月21日讯(记者宋雅静)近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各区政府规划管理权力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后南京市各区政府所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审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所涉事项均由市规划局各派驻分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修改内容中删除了第三十六条“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建筑:(一)无需划拨用地;(二)不属于现有或者规划主干道两侧五十米以内区域的;(三)位于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等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

  南京市各区政府所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这方面的规划管理权力,所涉事项均由市规划局各派驻分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南京各区政府所属建设房产交通局的规划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工作的原则调配到所在区规划分局。

  此外,南京市浦口、六合两区政府涉及上述规划管理事项权力的调整与江北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按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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