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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单位公厕倒塌致庞某伤残至今 单位被判赔偿128万余元


  天涯法律网讯(谭礼宪)9月6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对一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庞某15年前因在如厕过程中被突然倒塌的厕所压伤,获得128万余元的赔偿。
  原告庞某原是琼中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某连队的在岗工人。2002年1月28日早上,庞某到公厕如厕(该厕所系被告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所有)。如厕过程中,庞某突然间听到厕所墙壁断裂的声音。庞某还来不及逃离,即被突然倒塌的厕所墙体及房顶压埋。随后,庞某被闻讯赶来的工人从倒塌的废墟中挖出,并被送到农垦阳江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自2002年3月29日起,庞某开始出现胡言乱语、不能入睡等症状,并有出走倾向、行为异常。经医院会诊,确认庞某患上精神分裂症。自2002年4月20日起,原告庞某从普通病房转入该医院的精神病房治疗至今,从未出院。2016年8月16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琼中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9万余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原告庞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本案经开庭审理,琼中法院根据“物件致害”举证规则,认为被告琼中县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如厕厕所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就厕所的倒塌举证证明其不存在管理过错,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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