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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被顾客打 老板担责15%

亚心网讯 (记者李雯通讯员王占娥)乌鲁木齐市民林军买烤串,在店内与顾客发生争执,被殴打致轻伤。烧烤店老板刘平目睹了事件发生却没有阻拦,被林军起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从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刘平承担15%的补充责任,共计2671余元。 

【案情】 

林军今年54岁,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喝酒后,来到刘平经营的烧烤店购买烤串,当他准备离开时,被刘平叫住,要求其付钱。“我刚刚付过钱了。”林军说。但刘平表示没有收到钱,二人为此争执起来。 

此时,店里的顾客张虎出来劝架,林军又与其发生了口角。和张虎一起来吃饭的朋友陈伟见状,从饭桌上站起来帮忙,3人互相推搡。林军被两人拉到烧烤店附近的十字路口,实施殴打。 

看到林军被打得倒地不起,张虎与陈伟逃离了现场。老板刘平目睹了整个过程,没有参与动手,也未上前劝架。 

经鉴定,林军轻伤一级。事后,由于林军不知道殴打自己的两名男子是谁,因此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 

找不到打人者,林军想到自己是在烧烤店里受的伤,店主应该负责。今年7月,他将店主刘平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 

【判决】 

法院认为,刘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赔偿金额,法院仅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平应承担15%的补充责任,共计2671余元。 

【释法】 

主审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刘平并非侵权人,林军的伤也并非刘平所致,但本案的起因,是刘平和林军因为是否付钱发生口角,乃至引发林军被人殴打致伤。”法官解释。 

“经营者发现店里有人闹事,第一时间应该选择制止或者报警。”法官表示,一旦有人在店铺内因矛盾产生严重后果,作为店铺的经营者肯定难逃责任。因此,店主第一时间介入制止,也是保护自身利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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