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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强监管风暴升级 重点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


进入2018年第三周,金融监管的“疾风骤雨”依然一刻不停歇。

1月17日消息,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指出,银行业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规范的股东管理和公司治理没有同步跟上。比如,有的股东甚至把银行当作自己的提款机。此外,对于少数不法分子通过复杂架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违规构建庞大的金融集团,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同日上午,保监会网站也登出《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明确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路线图、时间表、优先级以及责任部门。

严处违规金融集团

对于严肃处理违规构建的庞大金融集团,郭树清措辞严厉。

他指出,既存在股东不作为、不到位,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发生了少数股东乱越位、胡作为,随意干预银行正常经营的问题。少数不法分子通过复杂架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违规构建庞大的金融集团,已经成为深化金融改革和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的严重障碍,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无独有偶,去年11月4日,央行官网刊发行长周小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文章同样指出,“在公司治理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仍未完全理顺,资本对风险的覆盖作用未充分体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仍不健全,股东越位、缺位或者内部人控制现象较普遍,发展战略、风险文化和激励机制扭曲”。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某专家对记者表示,银行公司治理主要风险的两种形态分别是,内部人控制与股东过度干预银行经营。前者多为高管层通过超出规定范围的银行经营行为,获取银行公共利益;后者则导致大量关联交易,使银行沦为关联交易对手方,变成股东“提款机”。

实际上,作为2018年银监会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提纲性通知,银监会在圈定的“八大方面”中,将“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放在首位。银监会列举了股东与股权方面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等多种乱象,称这是当前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

记者梳理发现,银监会在下发的“1号文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这一规定的矛头直指曾频频举牌银行、地产等公司的保险资金。

保险业也要“防股东”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方案》,要在3年内完成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三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对记者表示,《方案》主要的信号还是防风险,即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他认为,对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进一步重视风险防范,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行业此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风险问题,这有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健与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强调防风险,可能会影响行业的业务增长与规模。

他指出,《方案》中的一些监管措施可能会使行业原来存在的隐形风险显性化。例如,现金流风险,主要是此前一些资产驱动负债的公司,由于业务受限,现金流入减少,而满期与退保等现金流出增加,一些公司出现了净现金流为负,且金额较大,公司的持续经营成了很大的问题。

对于风险防控与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了要防控和处置少数问题公司风险,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风险处置方案,有序可控化解少数问题公司风险,防止个体风险演变为局部风险、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方面,《方案》提出,要坚决打击违规出资和违规股权交易行为。集中整治入股资金不实、关联关系不实、股权代持、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发现,郭树清指出的“股东甚至把银行当作自己的提款机”现象同样存在于保险行业,是亟待整治的重大金融风险之一。

2016年,保监会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成为股东的提款机,已经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做出了要求。

但业内人士表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会通过股权代持等行为规避《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于持股比例的限制要求。此次印发的《方案》针对股权代持行为提出了监管意见,指出目前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在股权代持方面动作较多,因此将对中小型保险公司产生一些影响,但对规模较大的险企来说影响不大。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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