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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中低收入 住房困难认定标准

    本报讯(记者 臧首成)近日,南京公布了《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83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33元。此前,上述两项分别为1921元、3074元。
  据了解,城市、农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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