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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伪造银行卡取款40多万 男子因诈骗罪获刑8年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黄彩华)广东电白男子黄某钦持多张伪造的银行卡进行异地取款,涉案40多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黄某钦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

伪造银行卡盗取40余万元

2016年5月15日23时许,20多岁的广东电白男子黄某钦持伪造的陆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儒洞信用社,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李某、郑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132000元。

同年6月,黄某钦先后持伪造的尹女士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来到阳江市阳西县农行阳西支行,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陈某、郑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133900元;持伪造的潘先生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来到广东省茂名市农行电白县电城支行,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郑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116700元;持伪造的杨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来到茂名市农行电白县电城支行,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李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73500元。上述储户的银行卡均在东莞当地开户。

伪造银行卡诈骗获刑8年

2016年7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接杨先生报案。经侦查,发现涉案银行卡在茂名市电白县、阳江市阳西县的ATM机被取款,银行取款监控显示黄某钦有作案嫌疑。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将黄某钦抓获。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钦冒用伪造的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潘先生已向该院另行起诉其开卡银行,法院已判令其开卡银行赔偿潘先生11万多元及其利息损失,并已履行完毕。期间,银行冻结该宗涉案的郑某的银行卡,卡内余额7.7万多元。故黄某钦除了应赔偿上述储户陆先生、尹女士、杨先生的各自损失外,还应退赔给该银行剩余款项3.9万多元。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

最高可判刑十年

据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沈阳法官介绍,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最高可判刑10年罚金50万元。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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