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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我市调整医疗救助政策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实现新突破

  2015年长春市实施《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15〕39号)以来,我市逐年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不断扩展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日前,市民政局再次对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年封顶线

   一是调整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下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75%提高到80%。

   二是调整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1万元。

  三、探索对部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外自付费用进行救助

  本次调整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进行救助,救助金额计入年度累计封顶线。此项政策调整突破了以往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探索将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救助,更有效地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四、增加特殊疾病救助病种

  《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特殊疾病救助病种为渐冻症、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6种,救助标准为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经本次政策调整,将艾滋病、血友病、红斑狼疮、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晚期血吸虫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自闭症〔年龄在0—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患者〕等7种疾病纳入特殊疾病救助范围,患有上述新增7种疾病的救助对象将得到更有效的医疗救助,减少患特殊疾病的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支出。 

  

  2015年长春市实施《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15〕39号)以来,我市逐年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不断扩展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日前,市民政局再次对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年封顶线

   一是调整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下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75%提高到80%。

   二是调整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1万元。

  三、探索对部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外自付费用进行救助

  本次调整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进行救助,救助金额计入年度累计封顶线。此项政策调整突破了以往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探索将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救助,更有效地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四、增加特殊疾病救助病种

  《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特殊疾病救助病种为渐冻症、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6种,救助标准为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经本次政策调整,将艾滋病、血友病、红斑狼疮、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晚期血吸虫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自闭症〔年龄在0—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患者〕等7种疾病纳入特殊疾病救助范围,患有上述新增7种疾病的救助对象将得到更有效的医疗救助,减少患特殊疾病的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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