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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民告官” 不能“不见官”

    惠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首宗“民告官”案开庭现场。南方日报记者 王昌辉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周欢)今后,“民告官不见官”现象有望越来越少。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未来惠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进一步机制化、常态化。近日,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惠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4种情形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应出庭案件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规定》强调,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派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出庭。其中,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构)。

    记者留意到,《规定》明确了在4种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形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据介绍,此举是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规范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惠州实际而制定。

    发现行政行为违法应停止执行原决定

    惠州明确规定,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含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含10件)的,不得少于3件;15件以上(含15件)的,不得少于4件。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时作出的同类行政行为引发的多件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并案审理的,可视为1件案件。

    根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熟悉案情,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如实陈述、言行规范、举止文明。

    《规定》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协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该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将依法追责

    惠州还要求,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结案裁判文书后10日内将该文书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备案。其中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据了解,惠州还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该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值得一提的是,惠州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包括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按照法律规定应诉和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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