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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次主任会议

  3月23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次主任会议,决定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3月29日至31日在呼和浩特召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那顺孟和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波、吴团英、李荣禧、廉素、和彦苓和秘书长施文学出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建议议程:审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稿)》《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案(草案)》;审查批准《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通辽市罕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会议审议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2018—2022)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草案建议稿)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等议题。

  会议决定,将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和2018年立法计划草案建议稿,《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报自治区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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