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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草案)》明确 机构人员不得突破编制 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9月25日举行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项目,《条例(草案)》已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并经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就机构编制工作制定专项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规定省、市、县政府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的相互制约体制机制,即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要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从而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为进一步创新事业编制管理方式,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压缩编制规模,确保事业单位只减不增,《条例(草案)》提出: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不得批准设立新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予以撤销,不得批准设立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求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与其自身特点相符的管理体制。(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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