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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民企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新华社济南12月23日电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日前出台《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提出,积极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行为。

  根据这一意见,山东省将建立健全融资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省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

  山东省规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

  据了解,山东省还将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合法合规创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宽保险费率、期限以及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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