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沙母婴资讯网聚沙母婴资讯网

北京《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发布 医院、学校等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内禁止停车

  新京报快讯(记者 裴剑飞)记者今日(9月19日)从市交通委获悉,根据《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北京市交通委会同各委办局、各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共享自行车企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日前发布。

  《导则》明确了本市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形式和设施标准,规定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占用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区域,其中,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禁止停车。

  八种情形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

  依据《导则》,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等,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的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在停放区内,无论是共享自行车还是私人自行车,均应按照停放朝向,整齐有序停放。

  此外,导则中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占用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区域,影响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区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等。上述地点和区域内,严禁任何自行车停放。

  除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外,《导则》中提出,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的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的配建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

  停放区应采用地面划线 场地受限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关于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形式,《导则》中明确,应采用地面划线形式,如场地受限则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依据《导则》,地面划线形式的自行车停放区,具体可根据场地和交通量等情况,采用垂直排列、斜向排列(30°、45°、60°)。

  在自行车停放设施方面,《技术导则》中提出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组合,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尽可能减少城市空间。其中,在重点区域和路段,可设置电子围栏。按照《导则》规定,自行车停放区宽度最小为1米,宜喷涂白色闭合四边形的地面标线,其内应施划自行车样式的路面标记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头,且不得附带任何具有企业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

  《导则》中强调,在重点区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应增设存车架。存车架的设置应与停放区角度一致,具备稳固车辆的功能,保证停放车辆遇风不倒伏,推荐布置高低错落的白色三角形金属存车架。此外,在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周边设置的自行车停放区,可设置停车标志和相应的引导标志标识。

编辑:吴娇颖 王晓琳 校对:陆爱英

沙头劳务外包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