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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次1792元

    港口镇下南村一低保家庭的危房,经过改建后可以入住。 南方日报记者 叶志文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冬冬 通讯员/程倩敏)2月1日,笔者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各镇区临时救助按省最低救助标准要求实施,即以家庭为单位实施救助,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按目前低保标准896元计算,镇区临时救助每人每次救助金可达1792元,增幅达93%。

    临时救助实行市、镇区分级负责制

    “帮扶大病群体”是中山市2018年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其中一项目标任务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统一提高镇区级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次不低于1792元,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据统计,2017年中山共向11543户次困难家庭发放临时困难救助2380万元。市民政局介绍,为进一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中山对2015年12月出台的《中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1月29日正式出台《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实行市、镇区分级负责制。其中,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以下救助对象实施市级临时救助: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的对象。

    镇区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镇区以下救助对象实施镇级临时救助: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及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以外的对象;已领取本市居住证,并在中山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原《暂行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在获得镇区临时救助后仍然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市级临时救助,但是部分求助对象基于申请手续繁琐,不愿意向市级提出救助申请。”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介绍,《办法》删除了此项规定,并明确了市镇民政部门的临时困难救助对象范围,将有助于解决市级救助申请个案较少、资金使用率偏低的问题。

    临时救助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

    《办法》还规定了各镇区临时救助的最低标准要求,取消了原《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各镇区自行制定救助方式和标准的做法。

    《办法》要求,各镇区临时救助按省最低救助标准要求实施,即以家庭为单位实施救助,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

    按目前低保标准896元计算,每人每次救助金可达1792元,比原《暂行办法》实施平均每人次救助约930元的标准提高了862元,增幅93%。此举将有助于大幅提高中山各镇区的临时困难救助水平,有条件的镇区还可适当扩大救助对象范围,以及提高救助标准和年度救助次数,具体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另外,市级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三次。

    据市民政局介绍,《办法》规定市镇两级救助标准均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由于中山目前已建立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所以临时救助标准每年将根据低保标准的提高作出调整,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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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领

    临时困难救助金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救助程序和紧急救助程序。

    (一)以下情况适用一般救助程序:

    1.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救助程序:

    1.个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帮助,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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