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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出炉”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李克强日前签署***令,《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正式发布,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明确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条例》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条例》明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7日举行的***常务会议通过了《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草案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确定了志愿者权利义务、服务对象权益保障、鼓励发展专业志愿服务等,并规定了扶持和保障措施,促进志愿服务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成为推动文明进步、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力量。

  [解读]

  专家:《条例》让志愿活动有了边界

  近年来,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越来越高,暑假期间,就有不少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不过,不规范的志愿活动有时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最近,据媒体报道,“陕西爱心支教联盟”以支教的名义组织高校大学生开办收费辅导班以及个别大学生为了奖学金评定、保研、出国机会等在网上购买暑期志愿服务证明的报道,就引发了公众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关注。

  一直从事志愿服务领域研究的北京语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德平认为,目前各地志愿服务活动比较多,很多是自发性的做法,缺乏引导。志愿者在做志愿服务时会对其他社会成员有一定影响,有积极的,也会有消极的。《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对社会志愿服务进行规范和引导,让志愿活动有了边界。

  同时,《条例》出台更好地保护了志愿者的权益,让志愿者在服务的同时也有成长和收益,体现价值,还有利于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补充壮大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志愿者本身,形成合理的机制,让不同类型的志愿者都能实现自己的价值。

  此外,卢德平还建议,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该和自身专业相结合,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有利于社会和自身更好地发展。

责任编辑: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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