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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案件整体减少


近四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白皮书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穆健、席林林、方卓迪)春运高峰到来,为提醒公众文明交通,平安出行,2月7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2014-2017)》(下简称“《白皮书》”),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向金华作主题发布。根据《白皮书》,44%的肇事司机是货车司机,货车运输方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超载现象屡禁不止,且驾驶人长途疲劳驾驶,导致道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成为事故频发的直接诱因。

  数据:

  四成肇事者是货车司机 七成事故发生在城郊地区

  1.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2014~2017年,广州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分别为10749件、9973件、8674件和9347件,其中一审收案分别为9555件、9022件、7582件和7863件;二审收案分别为1194件、951件、1092件和1363件。

  2.案件区域分布差异明显

  中心城区如越秀、荔湾法院,年均收案均不足300件;而城郊地区如白云、番禺、花都、从化、增城法院,年均收案均超过1000件。上述五区法院的收结案总数占比将近七成。主要原因在于城郊地区辖区地域广,有多条高速公路穿过,重型运输车辆往来频繁,车速快、车流多;且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外来人口较多等,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3.收案标的额增加,年均达14.5亿元

  2014~2017年,广州法院受理的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标的总额为58.01亿元,年均达到14.5亿元,较2011~2013年年均收案标的总额6.68亿元,增幅超过一倍。与案件受理总量呈整体下降的趋势相反,单案收案标的额则呈现逐步上升的态势,2014~2017年分别为13.34万元、17.45万元、16.86万元和21.2万元。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而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随着人们法治维权意识的增强,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请求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在不断增加。

  4. 44%肇事司机是货车司机

  受害人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部分外来务工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城郊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和电动车现象突出,交通安全隐患大。

  据统计,44%的肇事司机是货车司机,货车运输方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超载现象屡禁不止,且驾驶人长途疲劳驾驶,导致道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成为事故频发的直接诱因。

  存在问题:

  1.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是引发事故主要原因

  交通事故轻则导致财产损毁,重则致人伤残死亡,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四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显示,虽然道路设施不尽完善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但行人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才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部分行人抱有侥幸心理,漠视交通法规,如逆向骑行自行车、电动车或随意乱闯马路等;部分司机随意违章变道,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

  2.保险公司上诉较多影响理赔进程

  保险理赔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最主要方式,然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理赔进程并不理想。有少数保险公司明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却还利用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拖延诉讼,迟延支付赔偿款。

  3.司法鉴定机构良莠不齐

  近年来,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异议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绝大部分司法鉴定是由受害人起诉前单方委托,对方当事人通常没有参与,容易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个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尽规范的情形。

  对策建议:

  1.引导公众诚信诉讼 加大对虚假证据的审查惩戒力度

  向金华副院长介绍,为方便交通事故受害人对自身遭受的损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作出理性判断,广州法院专门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被告(第三人)要素表以及举证指引,公众可在全市法院的立案窗口索取或门户网站下载。要素表及举证指引中该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及举证要求一目了然,受害人既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凭此自行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从而减少诉讼成本。

  在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的同时,法院还将加大对虚假证据的审查、鉴别和惩戒力度。加强审查居住证明等证据的真实性,对查实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依法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提供虚假证据的用人单位、村委会等,将通过媒体曝光、司法建议、罚款等形式予以规范。

  2.多部门联动 建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

  向金华副院长表示,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州法院努力通过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依法快速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如在全市法院推广的“道交案件增城模式”,由法院与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座谈、签署集中调解备忘录、制定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规程等方式,创立保险公司驻庭调解模式,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调解积极性,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据广州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道交案件审判团队负责人余军梅法官介绍,下一步,广州中院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大力推进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共同构建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以及时高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该平台可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责任认定、调解、司法鉴定、诉讼、理赔等环节的在线处理,实现调解程序前置,统一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案例:

  1.驾驶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者险

  2015年2月6日,黄某聪驾车与胡某杰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杰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聪驾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黄某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聪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一审认定因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提示义务,故其不需承担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偿交强险。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肇事逃逸是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就驾驶人在事发后存在逃逸行为而主张免赔商业三者险较为常见。因此,公众在投保时应留意保险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的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依法处理,不要逃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车辆超载致一人死亡 商业三者险享10%免赔率

  2013年10月29日,潘某祥驾驶摩托车与刘某根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潘某祥受伤后死亡的事故,事发时刘某根驾驶的货车超载率达148%。保险公司在一审中主张被保险车辆存在超载情形,其在商业三者险中可享有10%的免赔率。一审认为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签订保险合同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二审查明,保险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车辆超载可享有10%的免赔率,该条款是以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的黑色字体标注,其还提交了投保单,在投保单中有关保险公司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特别声明”处有“刘某根”的签名,证实已履行提示义务。二审遂改判支持了保险公司关于在商业三者险中可免赔10%的上诉主张。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通常约定,被保险车辆超载的,保险人可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赔率,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依法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该案提示公众超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主张超载免赔,应严格遵章守法,避免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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