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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12月7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市、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通知》指出,对于未列入目录但已启动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后续工作,分类妥善处理。对于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能够取得“双证书”;对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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