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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22项意见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记者 李万祥)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院近日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信用建设等五个环节提出22项意见,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院将适时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意见》明确规定,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要及时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分情况加以研究解决,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这是此次《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等是今后破产审判的发展方向。《意见》还对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作出规定。

  据悉,最高法院将推动设立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的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推动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以及积极协调政府运用财政奖补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以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

  《意见》还提出,要做好与商事制度改革的相互衔接,推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类财产权属登记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记平台;要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要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并通过建立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意见》明确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案件。其中,对于各类金融案件的审理,要突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要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力推进金融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此外,在信用建设方面,《意见》规定,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径,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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