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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二审宣判

  原标题: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二审宣判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今天上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这是全国首例省级政府因环境污染起诉企业的案件。那么,造成的污染、损害如何认定?二审结果如何?“谁污染,谁买单”如何落到实处?

  被告:不认可一审类比判案方式   原告:该类比方式已经有利于你!

  这起污染事件发生在2014年,今年8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安徽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一百多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先后被直接倾倒入长江靖江段以及南通与扬州之间的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几十个小时。

  上个月本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安徽海德公司作为上诉方提出多项异议,包括一些法律程序以及对污染损害的具体认定问题。比如2014年6月的排污对新通扬运河的损害,一审中是类比5月的排污对长江靖江段的损害来认定的,上诉人安徽海德公司不认可这种类比方式,安徽海德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类比的方法没有任何法律、技术规范的依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计算期间功能损失的依据,因为新通扬运河和这次案涉的长江段千差万别。

  原告江苏省政府回应被告方的异议时表示,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都是三类饮用水,两个地方的污染源也一致,惟一不同是河面宽度和水流速度,此外,安徽海德公司排放的废碱液是危险废物,对水生态的影响客观存在,尤其是排污发生在鱼虾产卵的禁渔期,对生态影响“十分巨大”。江苏省政府代理律师认为:长江的自净能力远远大于新通扬运河的自净能力,如果要按实际损害来算的话,新通扬运河的实际损害是更大,作为被上诉人,用长江的生态损害费用来类比新通扬运河的生态损害费用,实际上是有利于上诉人的,这个数额是合理的。

  二审宣判:被告被判赔偿5428万元,维持一审判决

  江苏省高院对本案二审宣判,被告被判赔偿5428万元,维持了一审判决,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分期支付,审判长陈迎:

  维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一二民初51号民事判决,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为保障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有效衔接,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庭后表示,再上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并且在有效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同意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之规定,分五期支付赔偿款。

  谁污染,谁买单:让污染企业受到惩戒,付出代价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陈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次诉讼不同于普通公益诉讼,是由江苏省政府作为原告直接进行,原因就在于,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受到的危害,也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按照我们宪法规定,这个自然资源像水资源,它是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受到的危害,应该说它是对国家的利益的一种侵害,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理解,国家它是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他以这个身份来提诉讼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政府它是作为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一个维护者,他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作为管理者的身份所提起的诉讼,所以它严格的说它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还不一样。

  审判长陈迎告诉记者,本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新鲜事物,之前的此类案件都是污染者污染,政府来买单治理,这起案件的判决让污染企业受到惩戒的同时,也要付出代价。

  以前政府可以做的事可以对企业进行惩戒,真正的损害的治理,污染治理的费用怎么来?以前基本上都是政府在买单。那么有了这一项制度,对一些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尤其它这个资金量还比较大,政府就直接提起这样的诉讼,让他来承担这样的责任,更好的体现了我们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所确定的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这是相对来说比较新型的一个案件类型。

  央广记者:任梦岩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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