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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率先出台意见 护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启动。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1月4日,该院印发《关于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督,全面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费用赔偿工作,防止“只赔偿、不修复”或“只修复、不赔偿”。据悉,这是全国检察机关出台的首个相关工作意见。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全省检察机关要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积极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

  同时,检察机关要依法积极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监管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必要时,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不起诉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环境公益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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