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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幼儿园收费办法修订 收费项目中首次增设“校车费”

责任编辑:张义凌


    收费项目首次增设“校车费”

    幼儿退学 保教费最高可退80%

    新修订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幼儿园收费项目中首次增设“校车费”,集体办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30%,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原则上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新“办法”还细化了幼儿园退费的办法。

    现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于2012年,此次在反复调研形成办法初稿、征求系统内外部门意见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目前省物价部门已经正式发文到扬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

    上述人士介绍,新“办法”进行了结构调整,共分四个章节,即总则、公办幼儿园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以及监督管理,并分别进行了阐述。

    新“办法”细化明确了幼儿园收费项目,明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即市、县)管理;幼儿园除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增加了对幼儿园住宿费涵义的表述;根据幼儿园发展实际,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增设了校车费。

    公办园保教费按类定级

    伙食费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

    “办法”明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我省分类等级为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3个等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考虑到各类集体办园的实际困难,‘办法’对教办园以外的公办园在收费政策上给予了支持,这类公办园保教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上浮幅度从2012年规定的最高20%进一步提升到最高不超过30%。”上述人士介绍。

    此外,“办法”明确,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民办园收费3年内保持稳定

    标准调整要在开学前3个月公示

    “此次‘办法’调整较大的方面在于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市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办法”将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有相关约束规范。

    营利性民办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在园幼儿仍然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幼儿退学最高可退80%费用

    因幼儿园原因停课按天退费

    幼儿退学,费用如何退回?“办法”明确实行按月计费方式: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对于贫困儿童,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服务的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和住宿费。          记者 陈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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