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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走廊医生”起诉名誉侵权败诉

  被称为“走廊医生”的兰越峰因认为原央视工作人员王志安在新浪微博发布的言论对其构成侮辱和诽谤,起诉要求王志安、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求。兰越峰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越峰曾因“走廊医生”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前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王志安曾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制作播出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该节目中展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其长期以来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其因反对过度医疗遭致打击报复。

  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中上传上述节目视频,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评价言论。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另查,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2014年2月22日下午,绵阳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就兰越峰反映“过度医疗”等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该报告载明:“……未证实绵阳市人医院具体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医疗卫生行业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发现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收入非正常增长的现象……认为兰越峰的个人利益诉求和职位诉求与‘过度医疗’无关。”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为严重失实报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兰越峰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并称: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公众人物缺乏依据,王志安应被认定为公众人物并就自身言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王志安的言论属“意见表达”,是对自己的“善意规劝”,是认定事实错误;王志安的言论构成诽谤和侮辱,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公民言论内容的规制因“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两种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但此种克减应以与公共领域、公众兴趣相关为限,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边界。

  对于“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这一微博言论,法院指出,从发布形式和内容来看,上述内容属于“意见表达”。王志安发布上述内容是出于对公共事件及相关公众人物进行评论,再结合其作为依据的权威消息来源,上述内容不构成对兰越峰的名誉权侵权。

  结合上下文整体判断,“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兰越峰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最需要的是去接受治疗”等内容也属于“意见表达”。虽然其中个别用词稍显不妥,但王志安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而发表对公共事件的看法,并非刻意对兰越峰进行侮辱、诽谤。在王志安不存在贬损兰越峰名誉权的主观恶意的前提下,该院对兰越峰主张上述内容构成名誉权侵权不予支持。

  其中,“兰的举报在证据上都不成立。而且,兰越峰颇为自豪的,恰恰是自己任主任期间收入飞速增长”的内容属于“事实陈述”,未超出基本或大致真实的要求。

  针对《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一文,法院认为,结合该文的整体内容可以看出王志安所批判的“你们”“他们”“这些人”等指代的是利用和消费兰越峰的背后势力,并非指向兰越峰也不包括兰越峰本人,且涉诉长文的其他部分亦无明显贬低或恶意诋毁兰越峰之言论,故兰越峰主张涉诉长文构成对其本人的侮辱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因此,兰越峰关于涉诉微博言论构成侮辱、诽谤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表示,需要指出的是,王志安发表的部分言论虽不构成侵权,但也有失妥当。王志安今后在发表评论意见时,亦应谨慎注意,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经济日报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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