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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安代表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兆安。(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3月15日(记者 郑智)“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法律规定分散、法律依据缺失、法律效力不足、外部环境不佳等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内在优势的充分发挥。”3月15日,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兆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一部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从立法上对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完整的阐述,对于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非常必要,非常迫切。 

  张兆安表示,长期以来,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散见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三大诉讼法,缺乏系统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着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完善、监督措施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我国政治体制下,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张兆安说,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是承担这一职能的专门机构。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制定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张兆安认为,根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定位和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对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的职权;开展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措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的关系;对开展法律监督的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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