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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又出新福利 职工互保新行动 全面保障更贴心

  近日,省总工会出台《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包含新的福利,职工互保新行动,全面保障更贴心。

  实施细则明确,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已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金,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2018年活动时,应当提供《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一份;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缴费证明)。

  2018年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参互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医疗费用),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60%;1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80%;100001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超过2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参互职工因病在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妇幼保健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及时到省总工会委托服务机构——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设置在本医院的窗口结报职工住院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补助金。

  据青海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活动具有四大特点:凡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2018年活动,享受活动规定的互助保障待遇;参加活动职工在互保期内因病住院,享受住院医疗、住院生活双重保障,有效减轻职工医疗和生活负担;建档困难职工因病住院,2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自付医疗费部分,享受全额补助待遇,超出互保补助规定的部分,省总工会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予以救助,体现对困难职工的特别关爱;在西宁地区13家医院即时结报互保补助金,在全省各地随时结报互保补助金,互保补助金直接打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切实做到快捷高效、优质周到服务每一位参加活动职工。(叶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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