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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对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讯(记者 马蓓)拖欠工资、不依法参保、瞒报工资额、骗保、雇佣童工……今后,我区将针对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公布后仍然不予纠正的,将继续公布直至履行处理决定为止。

12月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发布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明确了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规定,颁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面向社会进行公布。自《办法》颁布后,我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进行贯彻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00多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公布格式不够规范等,个别地方还存在不敢公布、不愿公布的现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加强对各地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新疆实际,我区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此次出台的 《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布情形,将人社部规定的七类公布情形,结合劳动监察工作实际,扩展到十二类,增加了五类情形。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在公布后,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发布主体核实后予以信用修复,否则,将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处理决定为止。

12类公布情形: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的。

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或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的;

5、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受侵害的职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的;

6、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7、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8、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者劳务派遣活动的;

9、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0、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12、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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