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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套取 骗取追究刑责

    本报9月18日讯(记者光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对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职工实施业务限制并给予惩戒。

    涉及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退回提取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骗取骗贷行为未遂的,限制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限制期自骗提、骗贷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骗取骗贷行为既遂的,自发现或认定之日起管理机构应在住房公积金住处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并限制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限制期自骗提、骗贷资金到达管理机构账户之日起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的,限制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永久取消其通过互联网或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重新计算。限制期内若满足职工销户条件的,则限制解除。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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