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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今后,我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果选择货币安置,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还可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根据产权设定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权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多给15平方米货币补贴
        在货币补贴上,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提前搬迁有奖励
        在提前搬迁奖励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3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给予奖励。
        在搬迁费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付清。
        宽带、有线电视、煤气(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补偿,按房屋征收时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物价部门没有确定价格的,按实际发生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对于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近3年没有房产交易记录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符合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用于新购置房屋,且购置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对超出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拥有一套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照相关金融政策和公积金政策执行。

 

 

摘自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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