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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贺恒扬:强化对非公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

  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陈萍 李立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也非常关注非公经济和非公企业发展的问题。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提出建议,强化对非公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

  贺恒扬代表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保增长、促创新、扩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刑法设置了一些条文对非公企业进行保护,但是存在与对国有企业保护不平等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类似行为是否定罪有差异。一些类似行为侵害国有企业利益构成犯罪,侵害非公企业利益不构成犯罪。如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公企业的员工因同样的行为给公司、企业造成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量刑幅度的立法设计有差异。类似行为虽然都规定为犯罪,但法定最高刑不同。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非法占有非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挪用非国有公司、企业资金的最高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是类似犯罪的刑罚标准有差异。如贪污3万元即可构成贪污罪,而非法占有非国有公司、企业财物6万元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20万元就属于贪污“数额巨大”,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占有非国有公司、企业财物100万元才属于“数额巨大”。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也存在类似问题。

  贺恒扬代表说,支持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占GDP的比重已超过60%,对税收和就业贡献率已分别超过50%和80%。非公有制经济已经举足轻重,支持、保护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第一,支持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是落实中央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刑事司法中支持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是落实中央精神的必然要求。

  第二,支持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是落实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的精神。支持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是落实宪法精神,对市场经济主体平等保护和服务的必然要求。

  第三,平等保护非公企业是正常发挥刑法功能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刑法作为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理应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予以平等的保护。

  为此,贺恒扬代表建议对刑法作出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刑法总则第二条。将刑法的任务中“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修改为“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二是修改完善刑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将对企业具有同等危害性的行为,不区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均规定为犯罪,配置相同的刑罚。将非公企业中存在的为亲友非法牟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对非公企业中发生的侵占财产、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与国有公司、企业中发生的类似犯罪行为配置相同的刑罚。三是修订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于类似行为,不论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有何不同,均规定相同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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